
家庭法
离婚时的婚姻资产分割
离婚中最令人担忧的问题之一是房产、储蓄、投资和其他资产将如何处理。
JOO TOON LLC 诉讼团队 4分钟阅读
离婚时最大的担忧之一是房产、储蓄、投资和其他资产的处理方式。新加坡法院不会简单地将所有财产平分,也不会将每项资产直接判给名字出现在资产上的人。根据《1961年妇女宪章》第112条,资产分割必须在所有情况下做到公正合理。
第一步:确定婚姻资产池
婚姻资产通常包括配偶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例如家庭住房、银行账户、投资、企业、车辆以及具有价值的保险单。
婚前获得的资产如果通常被家庭用于特定目的,或在婚姻期间由另一方配偶或双方配偶进行了实质性改善,也可能被纳入(《妇女宪章》第112(10)条)。除非满足这些法定纳入条件,否则赠与和继承财产通常被排除在外。
当资金被混合或资产被出售并置换时,分类可能会变得困难。

第二步:评估资产和负债
法院需要可靠的证据,这可能包括银行和公积金(CPF)结单、房产估值、商业账户、投资记录和贷款文件。确定或评估资产的适当日期可能会有争议,并取决于资产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步骤 3:应用结构化方法评估贡献
自上诉法院在 ANJ v ANK [2015] SGCA 34 一案中作出里程碑式判决以来,新加坡法院通常采用结构化的三步法来确定各方的份额:
1. 直接贡献 - 法院根据各方在获取或改善婚姻资产(定金、抵押贷款分期付款、公积金使用、装修费用)方面的投入金额,确定代表各方直接财务贡献的比例。
2. 间接贡献 - 法院确定第二个比例,代表各方对家庭福祉的间接贡献,涵盖间接财务贡献(家庭账单、子女开支)和非财务贡献(持家、照料、支持配偶事业)。
3. 平均比例 - 将上述两个比例取平均值,得出各方总贡献的百分比,作为资产分割的起点。法院随后可能会调整此比例,以反映《妇女宪章》第112(2)条下的其他因素,如婚姻时长、子女需求以及各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然而,这种结构化方法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僵化适用。上诉法院裁定,对于长期、单一收入的婚姻,该方法不能以同样机械的方式应用——在 TNL v TNK [2017] 1 SLR 609 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此类婚姻中,婚姻时长和是否有子女比严格的平均计算更为重要,因为长期持家者的间接贡献随着婚姻持续时间的增加而变得更加显著。在短期、无子女的婚姻中,或者当资产池异常庞大且主要通过一方的努力积累时,直接贡献也可能被赋予更大的权重。
没有一种通用的公式能解决所有婚姻的资产分割问题。法院会综合评估证据,且不会认为持家和照料没有经济价值。
婚姻居所与组屋 (HDB)
对于大多数新加坡夫妇而言,家庭居所通常是组屋(HDB flat),而分割组屋不仅仅涉及第112条的分析。建屋局(HDB)的转让所有权规则、最低居住年限(MOP)以及建屋局对任何组屋所有权变更的审批要求,都限制了法院判令在实践中的执行——一份法律上正确的判令,如果未满足建屋局的要求,可能 仍无法执行。如果婚姻居所是组屋,应从一开始就核实并将其纳入附属事项处理流程中,而不是在商定分割比例后才将其作为事后考虑的问题。
公积金资产与婚姻居所
公积金储蓄可能构成婚姻资产池的一部分,但并不自动享有分享配偶公积金储蓄的权利。根据法院命令,分割可以通过公积金规则下的转让或押记令来实施。
披露事项
双方必须进行全面且坦诚的披露。如果一方隐瞒资产、提供不完整信息或无法解释可疑的提款,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利推断或发布其他适当的命令。
关键要点
分割并非仅基于法律所有权,也不是自动的50:50。自ANJ v ANK案以来,法院采用了一种结构化方法,分别评估直接和间接贡献,然后取平均值,并根据第112(2)条的因素进行调整——但对于长期单收入婚姻,TNL v TNK案表明这种方法应用得更加灵活。如果家庭住宅是组屋(HDB),请尽早考虑建屋局(HDB)的相关规定。
常见问题
不是。《妇女宪章》要求法院以公正和公平的方式分割婚姻资产。法院会同时考虑直接贡献(如金钱或财产)和间接贡献(如照顾家庭和子女)。
通常情况下,婚姻期间获得的资产以及婚房(即使是婚前购买的)都属于婚姻资产。婚前获得、通过赠与或继承获得的资产,根据其使用方式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用于住房的公积金(CPF)储蓄也可以纳入考量。
时间取决于双方是否达成一致。许多夫妇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问题,这通常比有争议的听证会更快、成本更低。任何协议通常都会记录为法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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